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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為進一步豐富學習載體,強化黨風廉政教育,公司紀委現推出“紀檢微課堂”專欄,選取紀檢相關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警示案例、經驗分享等知識內容進行推送,歡迎大家積極學習并提出寶貴意見。
一起學《條例》(1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guī)。為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釋放越往后執(zhí)紀越嚴的強烈信號,發(fā)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作用,公司紀委推送“一起學《條例》”原文誦讀系列音頻,讓我們共同聆聽學習。
一起學《條例》 第一編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42-48),四川路橋集團公路三分公司,3分鐘
【本期領學員】
山西陽泉項目
綜合辦公室科員 郭學梅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xù)發(fā)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內。
第四十三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guī)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五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